四类医保模式,主要支付方各有不同。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医保制度主要包括:1)国家保障型医保体系以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为代表,资金来源主要来自国家税收;2)社会保障型医保体系以德国、中国、日本为代表,资金来源主要是社会保费;3)商业医保保障型医保体系以美国为代表,资金来源主要是个人保费;4)个人储蓄保障型医保体系以新加坡为代表,资金来源主要是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的公积金。
商业保险保障型:以美国为例,商业医保占据主导地位。美国医疗费用相对较高、卫生支付负担较重,而政府医保仅覆盖特定人群,医保体系总体以商业医疗保险为主——美国商业医疗保险计划支付占总经常性卫生支出的 31.85%,与政府预算 38.74%的占比基本相当。主要由于:1)美国医疗保险等社会服务由州政府管辖,非联邦政府责任,政府医保仅覆盖特定人群。2)二战期间美国实行工资管制,雇主不能提高工资,便通过医保等福利吸引人才;同时,政府为雇主提供保险的费用免税。2020 年美国医疗保险费用构成中,私人健康保险占比 40.98%,处于核心地位;Medicare、Medicaid、CHIP 分别占比 29.53%、23.89%和 0.76%。
社会保障型:社会医保覆盖率高,商业健康险作用有限。1)德国:推行“以法定医保为主、私人医保为辅”的社会保障型医保体系,社会医疗保险(也即德国法定医疗保险)支出占经常性卫生支出的 64.90%,是卫生支出的最主要来源。法定医疗保险保障范围覆盖住院、门诊、心理健康和处方药,覆盖率约 88%;私人医疗保险是法定医疗保险的有效补充或替代,目前德国私人医疗保险覆盖率已达 11%。2)日本:社会医保覆盖全民,财政发挥重要作用,社会医保支出占经常性卫生支出的 50.07%。日本公共医疗保险主要由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老年人健康保险三部分组成。此外,介护保险(即长期保健保险)也是日本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规定,日本 40 岁以上公民都可以参与介护保险。
以邻为鉴:医保制度决定支付方,长护险可作为补充。四类医疗保险模式各具特色,从保障力度来看,商保覆盖越充分,个人医疗支出负担越轻。1)我国医疗服务主要由公立医院提供、医保局掌握医疗服务定价权,医保基金为主要支付方,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供给方关联较弱、话语权有限。参考德国,可以通过行业协会或投资健康产业上游服务企业进行战略合作,增强保险公司在医疗服务谈判时的议价权、加强私人医疗保险的增值服务。2)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失能老人、超高龄老人增加,照护需求增加、但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缓慢。目前我国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和商业健康险均不包括护理责任,参考日本,未来可以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与基本医保挂钩等方式,提升护理保险的覆盖率、加强对老年群体的保障,进而推动商业型长期护理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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