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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报告] 上市公司董责险白皮书&金鹰诉讼

研究报告 研究报告 878 人阅读 | 0 人回复 | 2021-12-01

2020 年 3 月 1 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本次《证券法》修订,按照顶层制度设计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体现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为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落实落地,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发挥,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压实相关主体的责任,增加了中国特色集体诉讼制度的规定,令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等主体的法律责任空前提高。自新法正式实施以来,中国证监会(含派出机构)对相关上市公司按照新《证券法》进行处罚的案例相继出现,2021 年 5 月17 日,某沪主板上市公司 A 因财务造假等信披违规涉嫌违反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 15 人被广东证监局处罚合计 1,500 万元。2021 年 3 月 26 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投服中心接受某沪主板上市公司 B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投资者委托的说明》,启动了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2021 年 11 月 12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52,037 名投资者共判赔约 24.59 亿元,公司相关董监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 100%、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新法的威力逐渐显现。
欧美国家特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相对完善,特别是依托集团诉讼制度对上市公司和董监高进行违规震慑,伴随而来的是较为成熟的董监高责任险机制(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尽管我国早在 2002 年就已经有了董监高责任险(也称董责险)的实践,但至今覆盖率仍然不足 20%,信息披露标准、合同条款没有相对统一的规范,真实的赔付案例缺乏充分的披露和实践。

目录:
1. 董责险的基本概念  
2. 上市公司购买董责险的审议披露要求  
2.1 审议要求  
2.2 回避表决  
2.3 披露要求  
3. 董责险的保险期间  
3.1 保险期间  
3.2 追溯日期、延长索赔期  
4. 董责险的投保人  
5. 董责险的被保险人  
5.1 被保险人种类  
5.2 保单可分性  
6. 保费、保额及费率情况  
6.1 保费  
6.2 保额  
6.3 费率  
6.4 市场情况统计小结  
7. 保险保障内容
7.1 行政处罚不予赔付  
7.2 保障内容  
7.3 不同保险公司保障内容的差异情况  
7.4 保障内容举例
7.5 上市公司披露的保障内容案例  
8. 免责条款  
9. 索赔发生制  
10. 被保险人通知义务  
11. 董责险购买与信披评价等级的关系  
12. 董责险购买与违规情况的分析  
13. 境内董责险案例  
参考文献
附件:合同条款
附件一:某中资财险公司A
附件二:某中资财险公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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