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个人保险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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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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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个人保险实名管理制度,规范保险业务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保险实名制,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办理保险业务时,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核对其身份证件,并查验和记录其实名信息。
第三条自然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办理的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实名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和所办理保险业务的种类、基本内容、投保人实名缴费信息。
第五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办理保险业务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第六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 周岁的中国公民,其有效身份证件为居民身份证,包括临时居民身份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确实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二)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未满16 周岁的中国公民,无法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
(三)其他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件等合法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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