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库报告]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逐条解读
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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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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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 中关于保险合同章财产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解释。
律师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二》降低了保险公司对免除责任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 司法解释三》将因身份关系变化,指定受益人变为未指定受益人;《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是针对保险 合同一般规定部分的解释,也可以理解为是对保险法原则适用的解释,或者是保险合同总则适用的解 释,适用于人身险和财产险,《保险法司法解释三》是针对人身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也可以理解为是对保险合同分则适用的解释,《保险法司法解释四》是针对财产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 用问题的解释,同样是对保险合同分则适用的解释。每一个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保险合同纠纷的审理、 解决影响是非常大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将实质的明确说明义务变为形式上的明确说明义务,不 难理解,因为我们一直很注重形式,《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将因婚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发生变化, 指定受益人变为未指定受益人,我们也看到了保护家庭各方利益,维护家庭稳定的影子,那么《保险 法司法解释四》即将出台,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我们拭目以待。
一、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一条(保险标的已交付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时被保险人权利的承继)
第二条(保险标的转让时是否需再次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第三条(被保险人死亡或终止时保险合同的承继)
第四条(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认定)
第五条(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认定)
(一) 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二) 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
(三) 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
(四) 保险标的自身的变化;
(五) 保险标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变化;
(六) 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
(七)其他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因素。
第六条(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发出后保险人回复前的保险责任承担)
第七条(施救减损费用的承担)
二、保险责任认定
第八条(承运人投保货物损失险的法律后果)
第九条(保险标的未经修理情形下的保险责任承担)
第十条(财产损失险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诉讼时效)
三、保险代位求偿权
第十一条(保险代位求偿权中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界定)
第十二条(保险人能否向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第十三条(保险人能否向第三者的担保人追偿)
第十四条(保险法第六十二条中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的界定)
第十五条(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的处理)
第十六条(行使代位求偿权管辖以及相关诉讼主体的列明)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未履行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协助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保险人赔偿后第三者仍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的问题)
四、责任保险
第十九条(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怠于请求”的认定)
第二十条(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是否应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生效判决虽进入执行程序但未获执行)
第二十三条(责任保险诉讼时效起算)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的和解参与权)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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