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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

研究报告 研究报告 1402 人阅读 | 0 人回复 | 2019-01-11

人身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负面清单:银保监办发〔2018〕19号

一、产品条款设计
(一)条款文字冗长,重点不突出,不通俗、不易懂,不便于消费者阅读理解。
(二)条款中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义务的条文不统一、不集中,一些约定缺乏法律依据、缺乏合理性。
(三)条款中对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应尽义务表述不严谨,存在误导销售隐患。
(四)保险条款中保险金额约定不规范,与《保险法》规定的保险金额概念不一致。
(五)保险条款中保险金诉讼时效约定,与《保险法》规定不一致。
(六)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单现金价值退还的约定,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不一致。
(七)产品保险条款中约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不符。
(八)保险条款中约定的“社会医疗保险”范围,与《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一致。
(九)条款中的重要释义不符合消费者通常理解。例如:“癌症”释义中未包括原位癌责任。
(十)人寿保险产品的身故保险金申请材料在要求消费者提供死亡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基础上,还要求提供火化证明、丧葬证明等不合理材料。
(十一)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产品,在被保险人身故后,不全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要按条款约定标准分期给付生存金给保单受益人,变相增加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
(十二)个别公司利用“保险+信托”等其他非保险金融产品为卖点进行宣传,将保险产品与信托、银行理财、基金等其他金融产品混为一谈,混淆保险产品概念。
(十三)产品犹豫期设定不明确,没有在条款中明示产品犹豫期天数,或犹豫期设定不符合监管要求。


银保监办发〔2018〕19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产品.docx (36.35 KB, 下载次数: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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