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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解读银保新政 维护银保市场稳定

 

教育培训 教育培训 2140 人阅读 | 2 人回复 | 2011-01-19

相关针对性课件稍后奉上》

    日前,银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要求从1月1日起,商业银行网点停止保险公司在银行驻点销售,同时规定,每个银行网点只能代理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的产品。银保新政的出台引发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成为近期保险业最热的话题。本报策划专题对这一热点话题进行深入探讨,希望能给保险行业应对银保业务未来变化提供一些参考与建议。
   银监会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起强烈反响。银监会下发《通知》的目的在于:规范银保双方的销售行为,防范销售误导风险,保护消费者利益。只有全面解读《通知》规定并正确执行,维护银保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才能真正有益于保护消费者利益。
    银保新政目的 是促进银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当前,银保市场已成为银行业和保险业的重要业务领域。银保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关系到两个行业的稳定与繁荣,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稳定发展是银监会和保监会的共同目标。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迅猛发展带动了保险业的繁荣。一是增长速度快。截至2010年10月,全国银行渠道代理保费收入4564.2亿元,占全国总保费的比例为50.49%,同比增长40.4%,高于总保费增速8.12个百分点;二是产品日益丰富,过去主要是意外险和贷款保证保险等简单产品,现在已涉及到分红险、万能险和投资连结保险等众多复杂产品;三是缴费方式多样。期缴业务从无到有,截至2010年10月,银保期缴业务在新单业务中占比达到16%左右。银行代理渠道成为保险业稳定发展的重要渠道。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迅猛发展带给银行丰厚的利润。一是代理手续费率高。据统计,2010年1-10月,全国各银行收取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及佣金164.97亿元,同比增长5.46%,手续费率为3.61%。2010年10月调整存贷款利率前,银行存贷款利差最高的是一年期,为3.06%,远低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手续费率;二是银行承担风险小。银行从事贷款业务要承担较大的资金风险,而代理销售保险后,保险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银行的手续费收入是纯收益。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迅猛发展给老百姓带来了实惠。银行保险业务绝大部分是人身保险业务,其中80%的业务为分红险、万能险和投连险,保监会自2008年开始要求全行业调结构,投连险销售量迅速下降,分红险成为主要产品。分红险除保障水平相对较高外,还有1.5%-2.5%的保底收益,且根据险种交费期限的不同和公司的经营水平,还会有分红。同时,各保险公司均建立了分红特储和万能险平滑机制,以确保投保人收益相对稳定。2010年2-9月,万能险年化结算利率最低3.75%,不仅跑赢了银行存款利率,也跑赢了CPI。在规范销售行为,跟老百姓解释清楚保险功能的前提下,保险以其集风险保障、收益稳定的优势,不失为老百姓财产保值增值的好渠道。
    银保新政 是对既有规定的重申和强调
   银保市场的迅猛发展,难免会产生一些问题,如由于片面追求短期收益而盲目扩大销售区域、险种,超出了银行的代理能力;由于管理不严出现销售误导,损害客户利益等,银行和保险监管部门一直在着力规范,《通知》对这些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总结、归整和重申。
   《通知》要求,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销售,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保监会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已做了明确规定,保监会和保监局一直花大力气在整治这这类行为,不少公司和高管因违反上述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通知》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评,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人。保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银监会在《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中,已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要求。
    《通知》要求,银行销售人员和代理网点需具备相应资格。新《保险法》对此有明文规定,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就对持证机构的层级进行了明确。
    对银保新政的新规定 应正确理解和执行
      1.正确理解“不得派驻网点销售”。《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网点”,应是指不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销售保险,并不是保险公司人员不得进入银行网点。银监会相关领导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出:“《通知》并不反对保险公司仍然有专门的银保专管员为商业银行提供业务培训、单证交换、协助保单满期给付、协助期缴业务续期收费、共同做好投诉与争议的处理等相关服务。”
    《通知》没有要求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人员进行物理隔离,相反,要规范银保业务销售行为,从根本上防范销售误导,必须要强化银保双方的合作,要理清关系,分清权责,强化责任追究。银行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销售单位,本应由自己的员工去完成代理事项,才能按规定取酬;代理单位的代理行为违反监管部门的规定而产生的风险也应由其承担。《通知》不允许保险公司派人驻点销售,就是从源头上厘清银保双方的责任,银行切实履行作为代理单位应尽的销售义务,保险公司切实承担起后续服务义务。
       2.正确理解“1+3”模式。《通知》规定,“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如超过3家,应坚持审慎经营,并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这一规定有二层含义:一是原则上不超过3家;二是超过3家时向银监局报告。报告不是审批,主动权还是在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更多地从网点业务量的实际出发,来确定代理保险公司的数量。
   实际上,现有操作模式就是由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量的大小选择几家保险公司,一天一家轮流代理保险业务。人流量大、业务繁忙的银行网点可能容纳的保险公司相对较多,同时,这些网点银行工作人员自身业务的工作压力也大,销售保险的精力和时间受到限制。人流量小、业务少的银行网点可容纳的保险公司少,可营销的对象也少。
    因此,监管部门提出的“1+几”的模式并不是问题的核心,关键看银行网点从事保险业务销售的人员数量和对保险的理解认知能力,只有拥有足够多的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销售人员、拥有众多客户、培训管理到位的网点,才有能力代理多家保险公司产品。
   促进银保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防范销售误导,保护消费者利益是监管部门的主要责任。社会各界应正确解读监管规定,在看到问题的同时,也应实事求是地看到银保市场的迅速发展给社会给民众带来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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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共 2 个

苏州银保李皖江

发表于 2011-1-19 13:44:04 | 显示全部楼层

很不给力!

保险传播

发表于 2011-1-19 20:3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苏州银保李皖江 发表于 2011-1-19 13:44
很不给力!

公司内网看到的啦。。。。。{:6_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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