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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视化] 保险金信托的业务类型

保险数据 保险数据 476 人阅读 | 0 人回复 | 2023-11-17

目前主流的保险金业务模式主要有1.0、2.0与3.0三种分类

图1、三种业务模式的特征列示.png



传统的1.0业务模式
委托人自行投保并将其持有的人寿保险或年金保险的保单受益权或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将信托公司变更为保单受益人,当保单约定的赔付条件达到后,保险公司将保险金赔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中的约定,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将信托财产及收益逐步交付给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该种模式在实际运作当中可能因投保人或保险人行为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造成保险合同的无效或被解除,信托公司最终无法获得保险金。保险合同被解除后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单现金价值将退还给投保人,而非保险受益人,此时保险金信托就不再具备信托财产,信托也就无法存续。
2.0模式是基于1.0操作模式的升级版。
在保险产品和信托产品均成立后,经被保险人同意,将投保人、保单受益人均变更为信托公司,在保单存续期内,由信托公司利用信托财产继续代为缴纳保费,并作为保险受益人,受托管理和分配保险金。由于后续投保人变更为信托公司,避免了投保人身故后保单作为遗产被分割或者作为投保人财产被强制退保等风险。2.0模式的主要功能体现在资产保全能力比1.0本版更强一方面,信托机构持有保单能够避免投保人身故后其保单作为遗产被分割或者作为投保人财产被强制退保等风险,保有资产的控制权;另一方面,客户一次性将剩余期限需缴纳的保费资金放进信托账户,能够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保险的理赔资金也能够得到信托公司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服务。然而,在这种模式下,信托公司的投保人身份,也有可能触发保险合同的无效条件。
3.0模式是委托人以其自有资金设立信托,委托信托公司购买保险。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用信托财产支付保费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信托公司不仅是保险的受益人,也是保单的直接投保人,在理赔机制触发后,受托管理和运用保险公司理赔的保险金。3.0模式从投保阶段、保单持有、理赔之后三个维度为客户家庭的保单提供全方位托管服务。此种模式可以为客户打通不同保单间的壁垒,将客户的资金和多家保险公司多种类型的保单放在一个家族信托账户中进行管理,方便客户进行财富规划与传承。3.0版本是纯粹的信托驱动保险模式,但单独的信托端发起利益动力较为困难,因为需要从信托财产中另外投保,资金期限不匹配;好处则是借由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实现委托人债务风险隔离。(《2023年信托行业报告&毕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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